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等规定,
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