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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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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6-06-23

阅读次数:

各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有关精神,现将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再要求申请人和配偶提交单位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二、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提交卖方拟售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要求提交所购自住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办理“二手房”或“商转公”贷款,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能够办理有效抵押权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接受农村集体土地上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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