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和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理财、讲究效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合理编制综合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学院总体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务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财力集中、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以及会计核算业务的集中管理。学院直属单位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计财处。计财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各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与统一核算。
学院直属单位(工业学校)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其财务人员由工业学校委派和管理,会计业务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账监管。学校财务机构要定期向学院计财处编报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明确各级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及有关部门的经济权限和经济职责。
(一)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学院拟颁发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三)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学院重大支出项目的安排和对外投资的分析论证。
(四)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其它重要的学院财经工作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做好学院综合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策的工作。
(三)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为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筹措资金。
(四)管理和核算学院各项经费,审核、监督各项支出。
(五)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财会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六)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票据和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学院财务状况和经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财经制度。
(二)办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的会计事项,按学院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三)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本单位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准确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事业维持和发展计划的可能性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收支两条线,所有的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在此基础上再安排发展性和建设性支出。
第十三条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学院财务预算一经通过,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作预算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预算需经过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按项目管理分配落实到各单位,按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原则,各主管领导按权限审定分管部门的经费预算,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准备金制度,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学院每年按基本的5%-10%提取准备金。
第十六条 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的一切收入由计财处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学院收入,各种收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加强对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防止学院收入流失。收费票据原则上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对确因工作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须办理领用手续,指定专人负责,票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为调动各部门和教职工努力为学院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建立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好学院、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事业收入中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其他事业收入以及通过提供服务为学院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实行学院利益与部门利益、职工利益直接挂钩,即可按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部门发展基金和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服务,严禁自立章程乱收费或收入不入帐等行为。对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同意收费的部门,其收支业务必须由学院计财处负责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否则,属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部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照有关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或使用方案,经有关人员论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方可启用,具体实施由主管院长负责,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各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应套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果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3.原始凭证须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属于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除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外,还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如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须经有关部门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有关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5.院内各部门间的款项结算,一律由计财处通过内部划拨单的形式进行,不通过现金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其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 设备购置、房屋修缮与改造工程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先形成书面报告,逐级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应经有关专家可行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报告。
设备购置部门、基建部门在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实施。属于购买性的支出项目,凡是属于政府采购的,应交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其他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学院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必须经学院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采购招标工作由计财处负责人牵头。
财务部门在办理以上款项结算时,须凭申请审批单及有关购买合同方可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院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耗费的学院资源,如水、电、材料、人工等,应有偿使用并按实际使用数返还学院。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引进人才基金等。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的原则,实际发生的开支在相关专用基金中直接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党政联席会制定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经济权利。资产按其内容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材料等。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院内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应收及暂付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材料的管理。材料包括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管理部门制定专门制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材料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账目。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直接入修购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本着利益优先的原则有偿使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坚持“先评估、后转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所有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科技成果、院名院誉、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制定无形资产管理细则,确保学院权利不受损失。
出让、出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坚持谨慎的原则,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对院办产业投资应取得的收益,计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指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财务工作有序进行的过程。学院财务除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外,还应该接受全院广大教职员工监督,每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要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计划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全院的财务、经济活动具有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部门以及个人,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门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要定期进行审计,对学院重大经济事项和开支项目要组织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