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
(三)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
(四)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物品,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须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证明,注明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并且要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后,视同合法有效单据。
(五)差旅费报销使用“差旅费报销单”,将出差补助及有关费用填写齐全,有关单据附后,两人及以上出差必须有所有出差人签字,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办理报销。
(六)若同类票据较多、内容相同的零星票据,如公交车票等,可用计划财务处印制的“零星报销凭证粘贴单”粘贴整齐,并按规定程序在粘贴单上签字后报销。
(七)各类原始凭证、合同必须用原件报销。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购买物品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收款单位全称的印章。
(九)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数字前不得空格,并且要金额相符,其它项目更改后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收据(发票)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及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遗失车船和飞机票,需说明遗失的原因及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住宿费收据、会议报到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等)到计划财务处审批,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报销。
(十一)购买办公用品等物品,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或取得定额发票时,必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凡在超市购买物品,必须附超市打印小票。
(十二)各种报销票据,当年12月25日年终结账前应报销完毕,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可延长到新年度6月30日,6月30日以后,上年度发票视为无效发票,不再报销。
(一)借款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程序规范、专款专用、及时结算。
(二)借款人需先到计划财务处提出借款申请、填制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借款。
(四)借款要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代借;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必须先还清借款或办毕移交手续;超支的单位一律不予借款。
(五)除培训、外出学习外,其它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还借款,自下月起从其工资中扣还。
财务开支实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权限限制在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总指标以内,其中单项开支1万元(含)以下的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单项开支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经院长同意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5万元至2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超过20万元的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超过年度预算总指标的各项开支应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请院党委批准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直属工业学校1万元以下的日常支出,由工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至2万元由工业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审批; 2万元至10万元经工业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或委托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万元,报学院同意后,由工业学校主要领导签批。
为方便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下列有明确政策标准的日常开支由主管财务院长委托计划财务处主任审批:
1、工资。职工工资经人事部门核定,报经院长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主任审批;临时人员工资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核定,报人事部门确认后由计划财务处主任审批。
2、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亲旅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经人事部门按政策标准核实后,由计划财务处主任审批。
3、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津职、补贴。
不同项目的费用报销在送达计划财务处主任审签前,需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
(一)招待费(含礼品费)由院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主任审定,主管院领导审签。
(三)院内津贴、人才引进费用支出由相关人员经办、人事处主任和主管院领导审签。
(四)设备购置费、专项维修经费按规定审批程序立项后方可实施,其开支由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经办后,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长审签。
(五)教学研究、精品课程、科研课题费、科研启动基金等专项经费,按经费立项程序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和分管院长审签。
(六)横、纵向课题费及院内配套省级以上课题费,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和分管院长审签。
(七)工程预付款、工程材料付款由基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院长审签。
(八)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等支出由系(部)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处主任、分管院长审签。
(九)院内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财务审签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并说明代签的范围。
(一)报销业务应由本院正式职工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如确需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委托书方可办理。
(二)本院正式职工报销凭证需经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查、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按报销额度审批权限,经计划财务处主任、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报销。
(三)购买实物办理报销时,必须有验收证明。专用材料和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持发票、入库手续、购货合同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办理报销。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按报销手续签字外,还必须有验收人签字。除教学、科研课题经费外,所有经费购置图书,都要办理图书入库手续。
(四)修缮工程项目办理结算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验收证明和施工合同等,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报销。
(五)新开工基建项目,须有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工程完工后要有结算发票、工程决算、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施工合同等,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报销。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计划财务处要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
(一)支票的有效期限是10天,经办人要及时办理,以免过期作废。
(四)每年12月25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