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事业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湖北省物价局颁发的《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其他项目的收费必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经院长和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取。
第二条 学院各类收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和年检。
第三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收费零星或遇特殊情况,计划财务处可委托系部收取,每日汇总后上交计划财务处。
第四条 学院拟收费的部门和系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送计划财务处审核和报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的发票、收据管理,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票据。计划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登记和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规范使用票据。被委托收费单位领取票据时,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收费项目、标准交待清楚。发现超范围、超项目、超标准收费,应由被委托收费单位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及纪检定期对学院各类收费收入的上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收费(或代收)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购买、转让、出借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计划财务处而坐支的;
(七)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相关负责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并根据情况将其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或予以没收。同时,学院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处、室、馆、直属单位)的各类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付)收费及对外服务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