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根据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襄阳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本院工作人员离开城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襄州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
第二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工作人员出差返院后应在一周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假期顺延)。
1.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 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4. 出差人员使用学院车辆的,按学院车辆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车辆接送或搭乘其他单位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和标准及住宿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标准内住宿。未按规定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2. 出差人员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4.到异地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费(用于补助出差期间的伙食、通讯、市内交通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内城区外每人每天2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40元,省外每人每天60元,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和公汽票。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经组织批准到异地(襄阳城区以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回学院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8元标准回学院报销伙食补助费(节假日期间不予补助),不另行报销出差补助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援疆、援藏等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人员差旅费,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经学院批准公派教职工业务培训,城市间交通费根据通知按学期或按次报销往返路费,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按一般院校学生宿舍(公寓)标准内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6元。
2.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级党校、干部专修学习,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第四条规定报销;住宿费按照培训方住宿标准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元。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照每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由调入单位报销,超过部分自理,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2.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1.符合探亲条件(父母或配偶异地居住)的职工探亲差旅费,经人事处登记同意,计划财务处审核,均以直线车船票价最低标准报销。其中: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车船末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车船末等舱位票。
2.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3.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1.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