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学院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政府采购是指学院各处(室、办、部)、系和直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师生员工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统一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处(室、办、部)、系和直属单位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 各处(室、办、部)、系和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转变理财思想,更新理财观念,积极实施政府采购,保障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学院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专门负责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处,计财处处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定学院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收集、发布国家、省、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学院政府采购信息;
(四)申报学院政府采购计划,办理学院政府采购审批事项,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七)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
第七条 学院实行政府采购商品和劳务目录管理制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必须由学院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由学院采购办公室按要求及时公布。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和劳务,由采购部门自行采购。但一次性价值在0.5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在0.5万元以下,年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2万元的同类商品或劳务,采购部门一般应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在上年度11月5日前根据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需要,拟定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列明商品(劳务)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主要性能指标、采购经费预算、供货时间、地点等,报送学院采购办公室。
第十条 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部门申报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学院年度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年度采购计划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向学院采购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学院采购办公室收到变更申请后,对符合实际,可予以追加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商签订,并报学院采购办公室备案。合同中采购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意见书面报告采购办公室,以便按合同要求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市财政局采购中心直接采购的款项,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委托学院采购的款项,由学院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与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学院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部门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采购办公室和采购部门完成采购工作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处应当按照《审计法》及其他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第十九条 采购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