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业设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合理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以上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所有,职能部门分级监管,院(系、部、处、室、直属单位)保管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用资产的管理,总务处负责学院办公用实物资产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各院(系、部、处、室、直属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进行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登记和管理。
2、负责指导学院各资产管理单位设立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资产明细帐。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实物资产总帐”和“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帐,做到帐表、帐帐和帐实相符。
3、负责定期组织全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具体职责是:
2、制定资产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登记手续。
3、认真填写资产登记卡,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4、保护资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腐蚀、防霉变、防爆炸等工作。
5、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以及报损、报废资产的回收处理。
6、发现资产丢失、损坏应及时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附详细情况说明,超过二天未报告,按责任事故论处。
7、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将资产出借、租赁和承包给他人,擅自处理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人责任。
第八条 购置资产必须按照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参考价格。购置计划变更应有书面说明,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总务处审批,组织购买。
第九条 购置设备要货比三家,既要考虑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也要考虑售后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售后服务好的厂商。设备购置都应签署购买合同,写明设备单价、性能规格、买卖双方责任、优惠价格和售后服务期限。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院的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及设备品种多,技术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即通过邀请三家以上厂商进行投标,选定若干中标候选单位,再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商务谈判,从技术和经济等综合因素最优化考虑,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新购的资产必须经过验收,编号、入帐、建卡、方能交付使用。
1、房屋及建筑物要按工程合同和施工图纸要求,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2、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四图”(施工图,结构图,水电气图,分层平面图),“二单”(工程验收完工单,移交单)交院档案室备案,使用单位可以借阅或复印。
3、新增技术较高的仪器设备的原始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应交院档案室备案,使用单位可以借阅或复印。
1、各院(系、部、处、室、附属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系内后系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
2、院(系、部、处、室、附属单位)内部调拨,必须由院(系、部、处、室、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院外调拨,须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4)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5)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报废单,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凡报损、报废的残品必须交资产管理部门逐件登记,进行消账,由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处理清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处理出售。经批准的资产变价收入和报损、报废回收的残值,作为学院重置国有资产的专项资金,由学院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各资产占有单位的保管人和使用人都应该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性。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现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1、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设备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4、擅自转让、处置、拆毁资产或未经批准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或侵害学院利益的。
6、用于经营性资产,经营部门不认真监管,使资产受到损害,不按规定交纳资产收益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院(系、部、处、室、附属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