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一、关于财务编报和单位工作的关系
部门预算是一个部门全部收支的综合反映,也是部门职能、事业发展的综合反映。部门预算的具体内容,即有收入的具体科目明细,又有支出的具体分项明细;即有部门预算项目,又有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即有政府采购预算,又有“三公”经费预算,每个项目都需要明细到经济分类的底级科目,也就是明细到支出的具体细项。也就是本部门综合工作的具体反映。因此,这绝对不只是财务编报的一项工作,而是整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与此同时,各部门要对部门预算编制高度重视,对部门下一年度相关工作要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明确收入的来源、明确支出的去向。不能片面的认为部门预算编制只是财务编报的一项工作。
二、关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关系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请大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特别注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区别,在编制时予以区分并分别填报。
一是基本支出的各个项目是按照经济分类科目固定好的,是不能改动的。
二是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严格分开填报。应当填报在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不要填报在项目支出之中。应当填报在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也不要填报在项目支出之中。比如说,以前总是在项目支出中起一个“弥补人员经费不足”、“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这样的项目名称,从2017年起统一进行改进。基本支出中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是按标准计算的测算数,是无法多填的,单位需要按项目填报其他人员经费时,可以填报在其他资金来源中。日常公用经费的填报也是一样。
三是项目支出中同样有公用经费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的填报,这个请大家把握一点,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开支。要与日常公务经费进行区分。
三、关于项目支出与政府专项资金的填报
在具体项目支出填报时,项目分为三类:部门项目支出、政府专项项目、转移支付项目。
部门预算支出是指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安排到部门的项目支出。这部分支出项目年初将随单位预算指标直接下达到单位。单位需要按政策增加项目支出,必须同步上报明确的文件依据和领导批示依据。对项目支出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予以取消;对延续性项目按照部门中长期计划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与下一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上报。同时,一律不再设立新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再增加额度(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转移支付项目,按照三年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专款平均数据进行填报。
关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格,2017年项目支出中增加了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表、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支出明细与实施计划三张嵌入表格,是项目支出必须填报的表格。请大家按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四、关于三年规划项目支出的填报
需要进行三年规划填报的只限于项目支出,建议大家对所有项目支出,除了明确的一次性项目之外,全面进行三年数据的填报。包括部门项目支出、政府专项项目、转移支付项目。具体的增加幅度,控制在20%以内。
五、关于非税收入和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填报
1、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填报。请大家严格按照收入科目进行选项,按照三年非税收入实际情况合理测算2017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定要弄清楚本单位非税收入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不同,切不可混淆。非税收入与对应支出不填报的后果是没有非税指标可用。
2、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填报。一是不要将非税收入用于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事项列在项目支出中。二是对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当按照工作内容和事业发展项目进行填报,不能出现笼统的项目名称。比如非税收入安排项目、非税收入、工作经费等等。同时,更不能有意回避绩效评价,化小项目。
六、关于政府采购预算
通过多年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目前,各单位是通过联网的政府采购系统来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系统中,各单位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数据来源,就是部门预算填报的政府采购数据。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没有特殊理由是不能调整的。目前,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随意性较大,目的性不强,这一问题必须引起各单位的重视。需要提前对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有通盘的考虑,提前明确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明细情况。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对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将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全部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增或调减政府采购预算。
十二、关于“三公”经费的填报
2017年市直部门安排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6年相关经费预算规模。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