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积金发〔2019〕7号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要求,以及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议案的相关事项,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9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本年度(缴存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8年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除以12核定,月缴存基数计算后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根据襄阳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计算,2019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8801元;襄阳市最低工资未做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仍为1550元。
二、缴存比例
2019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12%(企业在此区间自主确定)。
三、办理程序
(一)未与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将调整后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携带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及电子文档到所属区域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
(二)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将调整后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操作手册》相应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间
2019年7月6日至9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比例。
(二)缴存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办理基数调整工作时,同时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三)从2019年10月1日起,原则上不在柜面办理基数、比例调整工作。请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尽快与我中心签订网上服务协议。具体程序见《关于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在互联网上办理的通知》(襄公积金发〔2019〕6号)。
六、特别说明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规定,襄阳市驻地军队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办法,按此通知执行。
(二)按照湖北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23号)“健全与学校所在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联动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工资项目足额纳入财政保障,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规定,全市各中小学应将教师队伍工资政策落实到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
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6月24日